王怡之:不能迷信裁判文书网的有罪判决

由:admin 发布于:2025-09-08 分类:体坛最新 阅读:4 评论:0

王怡之:不能迷信裁判文书网的有罪判决

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楔 子

某日,某检察院办案区内,检察官对当事人宣读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之后,办案民警得知了该消息匆匆赶到检察院看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某民警:你们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尤其是是否构成非法经罪我们是有异议的。

我:为什么有异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有复函这种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某民警:最高人民检察院复函中只是写明了,不宜定非法经营罪,我查了裁判文书网很多都定罪了。

我:最高人民检察院复函其实表明了态度,这种行为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不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为什么几十年对于这种常见的现象不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入罪呢?另外,你太迷信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些有罪判决,很多有罪判决根本不可信,尤其针对口袋罪和一些兜底条款。

某民警:为什么裁判文书网的有罪判决不可信?

一、生效判决上网呈现寻觅无踪、将错就错、一错百错的现象

(一)寻觅无踪:无罪判决很少甚至不上网

司法界的人士应该清楚,近几年裁判文书网和庭审公开网已经呈现名存实亡的情况,大量裁判文书并不上网,大量庭审并不网络直播。当然,即便在裁判文书网红火的那几年,笔者发现,实务中无罪判决也很少上网,甚至出现不上网的情况。究其原因在于,部分司法机关害怕无罪判决,一则驳了检察院、公安的面子;二则引发不必要的关注或者舆情,给其带来不好的影响。

上述现象就导致了,无罪判决上网的比较少,甚至不上网,尤其针对一些口袋罪、一些兜底条款,如: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很可能针对这些口袋罪的无罪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因为无罪判决不上网,导致看似实务中天南地北的很多法院都将这些行为定罪,看似定罪是正确的。

这就是“三人成虎”的典故在司法实务中的体现。

(二)将错就错:法官不敢判无罪

这个问题老生常态,很多无罪案件,法官心里也清楚当事人是无罪的,但是基于体制的原因,检察院又不肯撤诉,法官不敢做出无罪判决,只能违心判决有罪,但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优惠,要么给予缓刑,要么单处罚金刑,要么定罪免刑。

尤其是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虽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但是实务判决中,我们发现很多基层法院在适用上述兜底条款时,要么没请示(律师也没提),要么请示了基于检察院不肯撤诉的压力还是做出了有罪判决。

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粮食被判非法经营罪后改判无罪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简言之,这种有罪的错误判决是法官将错就错的无奈选择,但是这种判决一旦上网,根本没有参考价值,甚至产生了非常不良的错误示范作用,应当予以批判。

(三)一错百错:类案参考、案例检索导致一错百错

基于类案无罪判决不上网,法官不敢判决无罪却将类案有罪判决上网的现状下,实务中,其他地区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喜欢搜索相似案例,看看其他地区是怎么处理的,如果搜到大量有罪判决;甚至,本地区之前已经判决了好多起类似案件的有罪判决,那么办案人员就会产生办案的惰性,以为案件肯定是构成犯罪的,进而不会进行严谨的思考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下面是笔者同事曾经遇到过的一件案件中与某检察官的对话。

某检察官:这个案子我们准备起诉了,我搜了下裁判文书网,很多地区类似案情都是判决有罪的,我认为这个案子构成犯罪没有问题。

同事:那些判决都是错误的,我们有无罪的,不起诉的案例。

某检察官:按你的意思那些判决都是错误的咯!!!不可能这么多地方都判错了!!!

同事:就是判错了!!!

从上述笔者遇到的警官以及笔者同事遇到的检察官来看,天南地北的很多司法人员都犯了同样的错误,即:迷信类案判决得出的有罪结论,没有对各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和解释。这类司法人员作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思想懈怠,是一种懒政的体现,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人生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这种行为是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综上,基于生效判决上网寻觅无踪、将错就错、一错百错的特征,裁判文书网上的有罪判决,尤其针对口袋罪的有罪判决,很多都不具备参考价值。

二、类案检索的本质是类比推理,其结论并非百分百正确

从逻辑推理的角度分析,类案检索的本质是一种类比推理,所谓的类比推理,是指发现A和B之间哪些属性是相同或者相似的,最后强调A和B具备共同性质,如下图所示: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类比推理的本质是从“表现特征得出表象结论,从表象到表象”,所以关于类比推理有三条重要的规则:

1.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其推理的结果不是百分百正确的;

2.类比推理要找到大量A和B之间相同的属性,越多越好,越多相同的属性,结论正确的可能性越高;

3.出现不同的属性要引起重视。

放入类案检索当中,我们需要注意:

1.类案检索的结果不是百分百正确的;

2.类案检索要找到两个案例之间的相同点,相同点越多,结论正确可能性越高,但是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注意将错就错、一错百错的现象;

3.出现类案无罪的案例要引起重视,不能简单否认类案无罪案例。

多年的司法实务笔者发现,很多司法实务人员并不懂得类案检索即为类比推理的道理,过于的迷信类案检索所得出的结论,造成大量冤错案件,这样的现象是值得反思的。

三、注重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演绎推理、论文的搜集以及无罪案例的搜集

总结了类案检索存在的大量问题,那么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一个无罪的案件因为实务中大量的错误的判决影响了司法人员的判断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注意通过法解释学、演绎推理对各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实质解释

逻辑推理中最为经典的演绎推理即为三段论推理,而三段论推理中的大前提就是法律规定,针对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具体语词,则是有关法解释学的运用。

然而,很遗憾的是,笔者发现我们很多司法实务人员根本不会逻辑、演绎推理以及法解释学。很多人只会简单的文义解释,对于概念的界定、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等技巧完全不会(具体事例可参照笔者的文章《自首中“如实供述”时间点是否以投案后第一次笔录为绝对标准?——以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

因此,注重对逻辑、演绎推理以及法解释学的学习,是正确判断、合理理解各罪构成要件的前提。

(二)注意对相关论文、文章的搜集和学习

对于定性有争议的案件,我们要注重对于相关论文和文章的学习,尤其是针对得出无罪结论的论文和文章的学习。

当然,论文和文章内容的质量也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注意甄别不同文章之间逻辑能否自洽,是否符合法解释学的原理。

对于有罪结论的文章,我们也需要注意甄别,其有罪结论的得出,逻辑推理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是否能自圆其说,而不是无脑的相信。

笔者始终认为,社会科学是探究一个更为合理的过程,而非是一个更为正确的过程。

(三)如何搜集无罪判例?

如上文所论述的,很多法院无罪判决并不上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搜集无罪判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通过检察公开网,搜集检察机关对类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尤其是绝对不起诉决定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因为这类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肯定是做了审慎的研究后作出的,其结论的可信度较高;

2. 实务中少见绝对不起诉决定(懂得都懂),一般检察机关会让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决定或终止侦查决定,在此情况下不容易找到撤案决定书或终止侦查决定书,这类文书只有案件承办的律师才会保留。此时,如何得到这类案件的文书?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网络公开的同行的实务文章,找到有成功案例的同行,进行同行之间的合作,这样既可以加强同行之间的合作,为辩护助力;又可以尽可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何乐而不为呢?

3. 注意对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的总结,这点不多言,这是一个负责律师必须要做的步骤。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对于裁判文书网上的有罪判决,我们不可轻易相信,更不可以轻易的以此为由将一个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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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怡之,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所获荣誉(部分):金华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17、2021年度金华市第二、三届检律控辩赛“最佳辩手”;浙江省第三届检律控辩赛“优秀辩手”;201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2020、2021年度金华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2020年度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赛辩论赛季军。

曾代理案件(部分):

1.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浙江省武义县监察委员会第一案)

2.叶某涉黑案件(金华市最大的涉黑案件)

3.涂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

4.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

5.吴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起诉

6.邱某涉嫌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

7.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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